建筑工地上会有不少包工头,有些人会与包工头合作,双方也互相签订了合同,比如劳务合同等,但后来为包工头工作之后,却遇到包工头逃跑的情况。那么,包工头签合同但是人跑了合同有效吗?若悠网小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包工头签合同但是人跑了合同有效吗?看情况。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包工头、项目经理、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部等,都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者不能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农民工或其他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与“包工头”、施工班长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拨开这些非法用工主体的迷雾,对其背后的问题进行探究,看劳动者事实上是和哪家用人单位建议了劳动关系的。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休责任。”
实践中,由于农民工劳动者往往不了解法律,随便地与包工头、施工队长等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工程发包方否认其在自己的工地上工作过,农民工却没有证据证明,导致出现工资拖欠、工伤认定时出现麻烦。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农民工在招工上岗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收集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与工程发包方、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招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报销记录,等等。当遇到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等情形时,也要注意采取一些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当用人单位单方面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时,也要注意及时将解除通知、工资结算单,谈话录音等证据保存下来。这样,即便申诉到劳动仲裁部门或者告到法院,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和诉请,从而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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