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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担保的特点及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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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的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遇到过需要支付一定的定金作为担保,比如说比较常见的有租赁合同,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一般出租的人会要求交付一定的定金,那么定金担保的特点及作用有哪些呢?若悠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定金担保的特点及作用

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一)定金担保的特点

定金担保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所谓金钱质即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担保某种行为的一种担保方式。典型的金钱质有定金、开户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订金、封金、账户质押等。金钱质的特点是:

(1)以金钱这种特殊的动产作为质物。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其特性与一般的财产有较大的差别。物权理论将金钱作为动产对待,但认为金钱只是特殊动产。

(2)转移金钱的占有关系。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交付金钱为质权设立的标志,没有实际交付则没有质权。

(3)出质物所有权不转移。虽然金钱是种类物,但在成立金钱质后,交付的金钱只能认为是由接受的一方信托占有,金钱成为信托财产,占有人没有所有权。这与一般的金钱所有权随占有转移存在重大区别。

2.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的履行,均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单务合同的债务人,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可以向债权人给付定金。合同债务以外的债务的履行,例如,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履行,不适用定金担保。所以,定金担保为一种纯粹的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方式。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以保证担保债务的履行时,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担保债务的履行时,抵押人、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定金担保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的设定人仅限于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所以,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定金担保是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但定金担保成立后,其担保效力不限于担保定金给付人履行债务,而且包括担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一旦定金接受人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应当向定金给付人双倍返还定金。在这个意义上,定金给付人以向定金接受人移转定金权利为代价,相应取得定金接受人“双倍返还定金”以担保自己债务履行的允诺。实际上,定金的设定客观上对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其他担保方式与其相比不同,如抵押、质押,都是对债权人的担保,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履约。

(二)定金担保的作用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定金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约定的,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目标总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生效。

(2)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定金罚则的制裁,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就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当然,采取定金担保,违约一方仍然要按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以定金代替。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的作用。当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折抵价款。在后一种情况下,定金又起到了预先支付的作用。但是,这与预付款是不同的。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不存在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问题,它只是一种结算办法,在合同履行后进行结算时多退少补。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的钱款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必须明确,以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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