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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委托人的范围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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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形式委托人的范围包含哪些”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若悠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开发研究:

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能源、试制、安装以及情报资料等项费用。研究开发经费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后,研究工作开始前支付,也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度分期支付,但不得影响研究开发工作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

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如果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包干使用,那么结余经费应当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结算办法,可以按照包干使用的办法,处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与研究开发经费不同,它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2、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委托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和数据,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求。

因此,合同成立后,委托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研究开发工作必要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的义务。但是,委托人为研究开发人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完成协作工作,只是为开发工作提供的辅助性劳动,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开发研究,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还应当应研究开发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应以研究开发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为限。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便于合同及时履行。

二、形式委托人的范围包含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委托代理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若悠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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