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书、备忘录、会议纪要也是合同
合同就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就某些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因此合同是一种关系而不是一叠签字盖章的纸。合同不一定非得叫“某某合同”或“某某合同书”。协议书、订货单、备忘录以及达成一致意见的会议纪要,经各方签署后,都可以成为合同。有时候,一次对话、一份函件、一封电子邮件或一条手机短信息都可能订立合同。
2.签署合同(书)的目的是记录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
所谓“口说无凭”,人的嘴和记忆都是靠不住的。记忆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模糊,嘴是按照说话人的利益来表达的,利益决定了“口说”的内容。因此必须“白纸黑字”写下来,签字画押,“立此存照”。
3.合同的本质是合同双方就某一利益关系确定的一个平衡点。
谈判桌上常讲“互利共赢”,但事实上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的利益具有矛盾性,一方的利益多一点,另一方的利益就会少一点。谈判的结果是对利益进行划分,找到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平衡点,然后通过合同锁定这个平衡点,任何一方不得越界。
4.合同内容很自由,但是并非可以为所欲为
合同是几乎可以就任何事宜进行自由的约定,但是
(1)法律禁止的事项,不能做;
(2)法律要求必须做的事项,不能不做;
(3)共谋损害合同关系之外的人(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事情不能做;
(4)违反良好风俗的事情不能做。
如果合同约定了上述事项,结果就是该约定无效,相关方可以不接受该约定的约束,甚至可能导致相关财产被没收。
5.合同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很正常。
平等是在法律这种规则下的一种理念和原则。但是社会运行不是仅靠法律这一种规则来维持的,还有很多其他规则。在经济领域,最重要的规则就是供求关系决定价格这一规则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势一方在合同中占有较大的优势地位。企业要想在合同中获得平等地位或优势地位,必须要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用东北话说“你得有拿人的本事”,比如技术领先、质量过硬或绝对的价格优势。当然,这些都是合同之外的功夫,合同本身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
6.合同质量的标准不是“老板满意”。
事物都有自己的规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老板满意不能成为评价合同质量的标准。合同的质量是有其客观标准的:形式上表达准确,逻辑关系清楚,排版美观,便于阅读;内容上主体合格,内容完整,权利义务明确、合法,满足交易需求,可操作性高。
7.是否发生纠纷不取决合同的质量。
纠纷的起因在于利益的冲突,因此是否发生纠纷更多的是取决于当事人的经营理念、合作诚意及互谅精神。但是,质量差的合同为纠纷提供了发生的机会,质量好的合同减少了纠纷发生的机会。
8.合同范本不都是好东西。
合同范本的好处是提供了可以学习的“榜样”。但是,如果起草人员缺乏对交易背景、法律关系、合同原理的深刻理解的话,那只能是照猫画虎、邯郸学步,最终很可能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因此,培养、选择好的合同起草人员才是最根本的问题。“范本崇拜”是舍本逐末的做法。
9.合同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解决利益平衡点有多种途径,有些可以说,有些不能说,在此就不多说了。
解决交易地位的问题,更是在合同之外,提升管理水平、打造核心竞争力才是真正解决问题之道。
10.合同的事不仅是合同管理部门的事。
合同的起草、评审、履行以及档案管理,是涉及到企业内部几乎所有部门的事情,不是单单一个法务部、合同部、销售部或采购部来完成的,每一个部门都要参与合同条款的评审、合同的履行以及履行资料管理等工作。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工作主要是在合同之外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全都是围绕合同来进行的,所以每一条业务流程都会牵涉到合同风险,每个业务环节都至少应当从合同的角度进行风险控制。
张铁柱律师
2009年6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