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及主体信息
在商品交易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你在跟谁打交道,究竟是个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跟个人进行交易,起码要知道这个人的名字,特别是初次交易的,需发货后方能回收货款且交易金额较大的,最好要留存该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备查。如果交易的对方是公司,那么签订合同的主体就不是具体的经办人,而是公司,合同上仅仅有经办人的签名还不够,还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我的一家磁具生产、销售顾问单位,在苏州开有很多直营及加盟门店。其中一家门店将价值五万余元的瓷砖销售给吴江一个装修别墅的业主。磁具店知道送货地址,关于购买瓷砖的人,只知道姓王,在发货单上,写的收货人是“王老板”,而该别墅的登记业主并非是这个王老板。在支付两万多元的货款后,购货方就再也没有支付货款。后,公司准备诉诸法律,但由于证据不足且合同主体不确定等原因,最终无法提起诉讼,三万余元的货款就打了水漂。
2,商品的品牌、品名、规格、货号及订货的数量要约定明确。
现代社会产品类型十分丰富,同一种规格、用途的产品,都有很多同类型的替代品。比如,一个三百五十毫升的保温水杯,会有数百上千计的类似产品;又比如,需要买螺纹钢筋,同一个直径的钢筋的弯曲度、拉伸度等规格参数,由于生产的厂家不同,导致质量相差很大。因此,在产品交易时,要对产品的品牌及规格约定明确,这样,以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发生。
3,关于价格的约定要明确。
商品交易中,应当明确产品的报价都包含哪些内容,比如是否包含税金、是否包含运费、是否包含安装人工及安装配件的费用、是否包含其他增值服务费用等等。
根据通常理解,卖方的报价是包含税金的。但是,这并非是所有交易都遵循的惯例。所以,在商谈价格的时候,尽量对报价是否包含税金约定清楚,以免纠纷。
另外,关于运费是否包含在约定的单价中也应当约定明确。例如,卖方是否负责送货,如果送货,运费由哪方承担。2012年9月,深圳某公司与苏州一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就运费由哪方支付发生了争议。在以往交易中,运费是在货到后由双方协商再确定由哪方支付,但最后一次交易,因为卖方没有及时发货,转而用航空运输,使运费增加了近三倍,所以,双方就该笔运费由哪方支付一直僵持不下。如果双方事先约定明确,就不会有类似的争议发生。
4,关于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应当约定明确。
给有些公司修改合同的时候,我发现一些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当简单,连合同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都没有。一旦出现纠纷,这样的合同就给合同一方推诿责任创造了机会。所以,在签订重要合同时,应当结合合同标的特性及合同履行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就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尽可能的详细约定。
在开头讲到的苏州某实业公司工矿产品销售一案中,购销合同约定,款到后发货,这便是就权利及义务一个最简单的约定。买方有先付款的义务,在卖方未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前,卖方可以拒绝买方的发货要求。如买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则属于买方违约。这里仅仅是举了这样一个小例子,在实践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要复杂的多。
5,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应当约定明确。
一些不规范的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也许就一句话“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关于损失,如何界定?出现纠纷,双方就会互相扯皮。在签订合同时,不要怕动脑筋,要多想想类似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已经出现过怎么样的纠纷或者容易出现什么样的纠纷,再确定违约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分为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对待不同类型的违约,违约责任的标准也应当区别对待。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了一万本记事本,按照约定,乙方应当一次性将一万本记事本交付给甲方,但由于乙方的上游供货链出现问题,乙方只能暂时向甲方交付五千本,剩下的五千本要第二次交货。类似于这样的情况,就不一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如果因乙方问题,导致所有的记事本都不能及时交货,则有可能涉及根本违约。所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分情形约定。例如迟延交货可以要求对方按日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当根本无法交货时,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等。
关于损失如何赔偿,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比如损失是仅赔偿直接损失,还是要赔偿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等,都应当事先考虑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