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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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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基于不可抗力、意外风险等因素的考虑可能会设置免责条款。然而免责条款在保护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的同时,就势必相对性地减损另外一方的权利。因此部分当事人可能会以对方未尽到说明义务而抗辩,那么不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吗?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未尽到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效力

一般来说,免责条款的效力是以履行说明义务为条件的。

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由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

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提示说明义务是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的知情权,说明义务则是对专业性极强的设置免责条款人员的善意管理义务的要求,从而弥补相对人知识上的欠缺,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由此可见,要想免责条款发生效力,就一定要尽到己方的说明义务,要求以合理方式在签订前就向对方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实务中对于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的界定是很复杂的,建议当事人在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寻求帮助。若悠网还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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