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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合同是否一定是无偿合同

发布时间:  浏览: 449 次  来源:网络

合同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交易和合作中是必不可少的。合同可以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也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那么单务合同一定是无偿合同吗?下面若悠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务合同一定是无偿合同吗

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的区别如下:

(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一)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二)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三)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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