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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分类及其性质
仓单是仓储方出具的,载明持单人或权利人凭单可以在仓储方提取一定货物的权利凭证。实践中,根据制作仓单的机构是否为期货交易所可以把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提货凭证。因其有期货交易所的信誉保证,其流通性、变现性较强。普通仓单则是期货交易所之外的仓储机构出具的,载明存货人或持单人享有提取货物权利的凭证。
从性质上讲,仓单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证券的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等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因此,仓单为记名证券。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记名提货单,是仓储公司开出的证明存放在仓储公司的某批特定货物为存货人所有,但需存货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公司提货的凭证。此种情况下,仓储公司是看人出货而非凭单出货,该记名提货单没有流通性,不可以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以此提货单质押借款,并不构成仓单质押,而是动产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