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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务的特点,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①。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对于债务人损害合同债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75条中关于“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规定,其中的“债权”即指合同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损害”即指对合同债权的损害,这是我国法律上首次比较明确的涉及到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当然这里的损害行为人上指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如果牵强的说,从《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中也可以找到损害债权的意思,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这里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债权人的合同债权而言的;这里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对合同债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