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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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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来考察,合同诈骗罪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客体的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否则,便与刑法的立法宗旨不符,而大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或法律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行政合同、劳务合同均不在该罪“合同”之列。

因此,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秩序,规避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该合同就满足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要求,这种诈骗行为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对于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我们认为应作为确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重要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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