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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331 次  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海伟

郁海伟于2002年4月9日应聘进入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念公司”)。同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5月11日至2003年5月10日,试用期自2002年4月12日至2002年5月10日。合同约定郁海伟任进念公司总报价师,并约定了郁海伟的月工资、奖金、保密补贴等。2002年9月30日,进念公司认为郁海伟在工作中严重失职且工作态度差,并认定郁海伟伪造同济大学学历及曾在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任工程总监的工作经历,故作出《关于对郁海伟处理决定》:免去被上诉人总报价师职务,并予以立即辞退。同年10月28日,郁海伟办理了离职人员移交手续。

同年11月11日,郁海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进念公司退还押金、支付奖金、工资等。同年12月5日,进念公司以郁海伟采用欺诈方式与进念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条款无效为由提出反请求,要求郁海伟退还工资差额并赔偿损失。2003年1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因郁海伟2003年1月6日、1月22日开庭未到庭,按撤回申请处理,同时也未支持进念公司的反请求。

郁海伟、进念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于2003年2月9日、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各自在仲裁时提出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进念公司若认为郁海伟不称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现进念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便解除与郁海伟的劳动合同,构成违约。据此作出判决:一、进念公司退还郁海伟押金;二、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2002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奖金;三、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四、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五、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上述二、四项钱款的经济补偿金;六、驳回进念公司的诉讼请求;七、仲裁费人民币600元,由郁海伟负担100元,进念公司负担500元。

判决后,进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郁海伟采用欺诈手段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判定无效,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进念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郁海伟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查明,郁海伟在应聘进念公司职务时,所提供的同济大学的毕业证书及其所述曾任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相关职务皆为伪造和虚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郁海伟所持文凭是否伪造;2、劳动者持伪造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3、此类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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