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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预防合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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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概:合同欺诈行为,一直困扰与破坏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与运行,业已成为签订与行合同中急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獗,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欺诈方式不仅变化多端、花样翻新.而且涉及的行业与地城范围日益广泛,并呈智能化、职业化、团体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合同欺诈行为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不但是一股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破坏力量,而且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的一大公害,针对日益泛滥的合同欺诈行为、若不及时遏制,势必干扰和阻碍我国改革开放的正常进行.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如何控制、治理合同欺诈行为,目前已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关心的热点问题。由于合同欺诈行为比较复杂,它不仅使合同无效或撤销,而且常与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犯罪等法律问题相交织,相混杂在一起。加之法律又无明确规定,界限不清,因此造成人们对此种行为认识上的混乱,并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难,这也是合同欺诈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搞清什么是合同欺诈,首先有必要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欺诈的含义与特征一般而言,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作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合同欺诈应包括民事与刑事意义上的两种欺诈。但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欺诈尚无明确界定,以致造成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认识的混乱,如有人认为合同欺诈指的是具有非罪性质的民事欺诈、也有人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事实亡.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抽象的概念。具体到实践中,可能是民事欺诈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欺诈,还可能表现为民事和刑事欺诈的双重性质。这就要根据民事及刑事欺诈的含义及特征针对合同欺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为了便于论述及分析,我们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两类,下面戊分别论述两种合同欺诈的含义与特征:

1.合同民事欺诈的含义与特征合同民事诈,是指一方当事入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实现签订合同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不仅是民事欺诈中最主要的持殊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事活动中常见的且数量最多的。因此,除具有一般民事欺诈的特征外,合同民事欺诈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欺诈行为是欺诈人在经济合同订立过程(即订立阶段)作出的,其表现为欺骗性或虚假性要约,以诱导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是合同欺诈的最主要的特点,由于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本身是有欺诈性,又是由欺诈行为引起的,所以.对合同民事欺诈,又称为欺诈合同。

(2)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象,其目的是使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承诺与其订立合同。欺诈行为或手段在客观上确实对订立合同起了作用。其整个过程是:欺诈行为---陷于错误---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签订合同。

(3)欺诈人以欺诈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其实质是使所签合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并通过签约双方履行该欺诈合同,以实现其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见.合同民事欺诈不仅仅是以签订欺诈合同为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为虚假的合同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4)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过程中并与被欺诈人订立欺诈合同之时,其本身一般有一定的实际履行的能力,同时也有履行所签订欺诈合同的意思,特别是欺诈人还有积极履行所签欺诈合同的行为,并且是通过其履行欺诈合同一定的义务,而从被欺诈方处得到不法利益的,这也是合同欺诈的又一重要特点。

(5)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作下列处理。  

第一,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时,可用赔偿损失的办法抵偿。  

第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而是要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主次、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第三.收归国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当事人合同项下财产收归国库所有,这是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双方都是故意的,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2.合同刑事欺诈的含义与特征合同刑事欺诈.又称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简称合同诈骗),以与合同民事欺诈相区别。它是指欺诈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合同并“自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间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利用合同诈骗犯罪,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我国已成为一种极为突出的重要犯罪形式,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不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更重要的是使社会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因此不能将其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相混同。由于其手段的持殊性,利用合同诈骗犯罪既具有一般诈骗罪的特征,同时又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客观方面.就是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等欺诈手法,诱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主动”、“自愿”地与之签订合同。但诈骗人对所签订合同既无履行意愿,也根本不准备履行,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认,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大量财物的目的。

(2)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主观上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诈骗人积极追求的目标。但诈骗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之实现与其采取欺诈手段同他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密切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否则就不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3)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过程上,主要是诈骗人实施了以合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此过程实际上包括前后相互联系的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诈骗人采取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附加条件,如要求被诈骗人必须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定金或质保金等;后一阶段,因被诈骗人因受骗已陷入错误认识,必须“自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把预付款或定金等交给诈骗人。诈骗人利用“合同”骗得财物后,“合同”对他已毫无用处,只是一纸空文罢了,诈骗人只是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他本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除具有上述几个基本特征外,近年来,这种行为还形成了以下新的待点:

(1)智能性。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基本上是一种技能性,智能性的犯罪.并有向智能化发展的趋势,它主要表现为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之前,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条款等作精心的调查和研究,并在合同内容上作文章,打好埋伏。精心设计,布置陷井,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以使行骗目地顺利得手。诈骗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只不过是其行骗的一种道具,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是利用合同骗取财物,为达到此目的,诈骗方也在不断开发智力,研究诈骗对象的心理状态,经营状况,并千方百计地自己物色好的对象发出要约,在签订合同时总是装得很诚恳,对每一条合同条款的拟订都很认真、甚至主动要求到公证部门公证或到鉴证机关鉴证,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从合同条款上看,表面上完整齐备、手续齐全,但实际上在双方责任义务条款中已暗设圈套.被诈骗方稍不留神,就会中计上当.并后悔晚矣。

(2)团体性。也有称群体性或结伙性的,合同诈骗有“诈公”和“诈私”之分,而行骗人也有“公诈”与“私诈”之别。所谓“公诈”是指单位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个人行骗一般以惯犯、累犯较多,因为他们有操旧业的或犯其罪行的经验。由于合同诈骗的实施经常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单位,因此,行骗往往需要先物色同伴,然后精心策划,互相勾结,分工合作,暗设圈套。有时“公诈”与“私诈”也相互串通,相互配台、合作行骗,手段日益高明与狡猾,由此可见,团体性也成为当前合同诈骗的一大特点。

(3)职业性。职业性就是指一些个人或单位专门以合同诈骗为职业.以此非法占有他人大量财物的经常性犯罪活动。“公诈”开始时往往由于资金短缺.企业面临倒闭破产的境地,为了挽救企业.厂长或经理不惜孤注一掷,冒合同诈骗之风险,一旦尝到甜头,恶习不改,时间一久,有的成为职业性“惯犯”。

(4)多变性。指利用合同诈骗的手法或手段变化多端,花样不断翻新。目前,在合同作骗中,骗子们施展的行骗手法很多,“拗定金”、“吃预付款或质保金’、“钓鱼”、“空头支票”、“伪造证件”、“广告诱惑”、“骗取押金”等等都是诈骗分子惯用的行骗手段。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一些行骗者又以伪造银行担保,伪造政府批文、伪造内外贸合同、甚至冒充外商代理人等手段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犯罪。而对这些不断变化的行骗手段、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的异同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欺诈行为,在当前的经济活动中比较突出,但两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往往又相互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两者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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