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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作出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还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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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年近古稀,其子女不在身边工作,无法照料他的生活,张某便请了一位保姆李某照料自己,日久生情,张某在去世时留下书面遗嘱,将自己的一栋价值20多万元的房子遗赠给保姆李某,张某的子女听说后,找到李某说,你和张某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这种遗嘱是无效的。而且你得到这个房子对你的名声也不好。你还不如表现高风亮节放弃这个房子,李某思前想后,最后出具了一份书面放弃遗赠的声明。后来李某找到一位律师咨询,得知张某将自己房屋遗赠自己是有效的,自己完全有资格得到这个房屋,于是李某找到张某的子女理论。

【分岐】

第一种观点,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李某只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她放弃接收赠与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应当向人民法院主张放弃接收遗赠的行为是无效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放弃接收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案中,李某的因受张某子女欺诈而放弃接收遗赠的行为,不应适用合同法主张撤销放弃接收遗赠行为,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放弃接收遗赠的行为是因为受到欺诈而无效。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陈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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