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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  浏览: 550 次  来源:网络

1、核实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核实订立合同的主体有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了解查实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商业信誉等情况。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做尽职调查。

2、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意向、是否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前,谨防对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浪费时间、精力、人力、物力,甚至可能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合同主体对标的物是否有处分的权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核实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要核实对方是否具有代理资格和代理的权限。

5、是否是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6、合同内容是否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7、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

7.1、合同的生效:

7.1.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7.1.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7.1.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7.2、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7.2.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7.2.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7.2.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7.2.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7.2.5、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8、是否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商业信誉等进行必要的了解与分析,尽可能降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风险。

9、对格式条款的充分了解

格式条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0、出卖人是否就同一标的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将无法向部分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对于此种情况,买受人应当慎重。

特别提示:上述买卖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是律师个人经验的总结,将法律知识、积累的办案技巧、总结的办案经验进行整理,意在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提醒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实践中,买卖合同的情况千姿百态,风险的防范和风险是否实际发生,受当事人是否诚实守信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请勿对律师个人经验的盲目适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可就具体问题详细咨询律师,以便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解决方案或者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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