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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交付受让人的义务有哪些?
1)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2)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4)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应当同受让人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超过十年;
5)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指示交付的条件
指示交付是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指示交付作为交付行为中的一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受让人在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时,必须按照指示交付中涉及到的相关义务进行履行,如果出现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