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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期间合同到期会解除吗

发布时间:  浏览: 555 次  来源:网络

一、生育期间合同到期会解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雇女职工。

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到期不续约问题?

1、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小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意思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不续签的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2010年新法规定,除参保人出国、死亡的可以中途退保以外,其他情形不可退保。

3、从单位离职后单位会把您的社保关系办停,如果你在当地找到新单位可以让新单位给你办理续保手续直接接续到新单位后继续缴费;如果去外地工作,可以到你们当地的社保中心开缴费凭证,凭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的社保中心办理统筹外转移申请,由接收地社保中心负责把你的社保关系转过来。

4、从一个城市离开到另外一个城市可以重新办理,因为现在全国社保还未做到统筹,你在当地参加的社会保险在另外一个城市是查不到的,不过要是在一个城市里是不能再次参保的。如果你选择了重新参保,原来的保险你也不转移的话,等于就是白交了。

综合上面所说的,生育期间不管合同有没有到期,那么都必须要顺延到产假结束之后再次重新进行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三期里面千万不要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这是要承担法律的所有责任,所以,劳动法我们都应该要进行遵守,这才是我们应该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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