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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件夫妻双方都需要担责任?

发布时间:  浏览: 472 次  来源:网络

一、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件夫妻双方都需要担责任?

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件夫妻双方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二、违约责任具体有哪些形式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性质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四)违约金

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

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民事主体在与他人结婚之后,若是发现他人存在违约的行为,此时是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的,但是起诉可以保障自己权益的时间比较长。故此若是对方已经结婚,此时民事主体可能会向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也即婚姻关系的违约责任一般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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