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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政策变化解除买卖合同责任谁承担
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政策变化致使无法贷款并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任何一种。法院判决的理由大致属于情势变更,但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情势变更的规定。
如此判决在法律上还是有点勉强的。
但是,对于这种政策变化、影响面极广的案件类型,判决结果决不是法官个人的意见,一般都是当地法院的执行口径。因此,这个案件的参考意义非常重大。
国家的政策是根据国民的需求进行改变的,并且国家在实行新的政策,都会提前告知公民,进行报纸、媒体或者是网络进行告知。不仅仅是购房政策,一切政策只要是由于国家政策改变,而产生的合同问题,那么国家法律会承担,双方不需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