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利息及违约金规定是什么?
合同约定利息及违约金规定是存在违约情况两者均需要支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
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二、借款合同中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获支持?
1、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更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违约金条款。
2、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及时还款,以防止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人造成其它的损失。而在该案中,借款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较高的利息,事实上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违约金和合同当中约定的一个逾期的利息的话,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国家是规定的这样一种,可以同时来进行主张,但需要了解到他们各自的一个定位,并依据这样的一种定位来做出合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