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之间的区别有着明确的说明:
1.按照第九条规定,如果是依法登记的话,那么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消灭和设立,就可以最终发生一定的效力。如果没有并没有登记的话,就不会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法律有另外规定的话,那么情况另外会有变化。
2.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话,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签订关于设立,变更,消灭或者是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非是法律或者是合同当中有着另外的规定,那么从从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生效。
所以,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必须予以区分,同时即使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并不会必然引起物权的变动。
二、司法解释
1.合同效力的概念指的就是依照法律所赋予的,主要依照法律成立的合同而产生约束力的含义。合同效力可以分为以下这几大类,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还有可变更和撤销的合同。
2.不过物权效力指的则是按照大陆的法民法理论对于物权法律效力的相关概括。
主要包括下面这几个方面:
1.第一个是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还具有排他的效力,所以它只需要凭借着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行为就可以轻松实现,并且可以排除掉第三人不合法的干涉,所以它是对于权利人之外的全部不特定的人员可以说具有相对普遍的约束力。
2.第二个方面物权是具有追及的效力和归一的效力:拥有物不论最后落入到哪个人的手中,物权人都有权利向现在的实际占有人申请权利,追回原物,第三个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并且如果在同一个物品上有多种权利并存时,那么物权就有优先债权行使的效力,并且担保债权也具有优先于没有担保债权下去行使的效力。
对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应当基于实际的事项来处理,属于合同效力的按照合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属于特权效力的按照物权法的事项来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效力的认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