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1)通知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在合同关系上 ,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 积极的给付义务 ,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 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 ,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 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 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 ,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 ,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关于保密义务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 ,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 ,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二、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其实,不同情况下总合同当中的附随义务都是不确定的,而且法律制度中其实没有过多的规定关于附随义务的相关条款。所以,最好能够在签合同的时候,对能够涉及到的这些附随义务,从一开始就在主合同中约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