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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合同无效诉讼管辖如何确认

发布时间:  浏览: 1199 次  来源:网络

一、第三人合同无效诉讼管辖如何确认?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根据最高原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1、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协议选择被告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名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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