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诉讼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会导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一般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
(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效力后果合同法第97条表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为排斥主义,即规定当家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若请求损害赔偿则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两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其二为并存主义、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采此种做法的国家在损害赔偿范围上又有区别。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第二种做法,承认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却未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失和恢复原状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些条款继续有效,仍可以作为处理善后事宜的依据。
上述效力为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解除还牵涉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是解除前债权债务关系如何了结,即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是维持现状还是恢复原状。这个问题实质牵扯到对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如果合同解除并无溯及力,则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原状不变,当事人对已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法第97条对此予以了明确,明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性质,某些合同解除后没有溯及力,仅发生合同自解除时向将来消灭的后果,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这些合同具体包括:
第一,继续性合同。所谓继续性合同,在大陆法系上:是指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第二,履行已持续一段时间的合同。虽然合同在性质上不属于继续性合同,但如果履行已延长了一段时间,那么,解除效力仅从解除时发生,已经履行完毕的维持原状不变。如,甲与乙约定,由甲为乙提供3年的零件供应。2年后,甲为转产生产另一种零件,于是合同解除。这时甲不得请求乙返还全部已付货款。此两类合同解除之所以不使它具有溯及力,原因在于合同债务人向受领人履行后,其给付即为受领人所消费或被物化,难以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会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禁止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法。但是,按照第97条规定,仍允许以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等其他补救措施来代替恢复原状的适用。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在合同约定的一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之后,就必须要正确的来进行履行,但是有一些情况之下的话合同效力是无效的,需要予以解除,这时候是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予以确认。确认完毕之后将会发生必须要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