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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合同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485 次  来源:网络

一、行政征用合同法律规定是什么?

行政征用合同法律规定是因为凭借着国家的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征用合同。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传统征收的特点是:

(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

(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

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是学者对某类行政活动的概括,或许因征用行为并非所有行政主体普遍享用的权限,行政征用的概念在诸多行政法学教材中鲜有提及。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涉及到行政方面的一些征收和征用的话,那么肯定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来进行的,一般情况下行政征用是会涉及到强制力的,凭借着国家的行政强制权力,目的是为了公共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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