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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浏览: 488 次  来源:网络

一、合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合同抗辩权指的是《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债务人(被告)行使抗辩权时,法院是作债权人(原告)败诉判决抑或是同时履行判决如以败诉判决,原告则须先为给付后再为自己的抗辩权起诉;而以同时履行判决,则可以使一次判决即达实体法设此权利的目的,

比如,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方未交货之前,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在对方未全部交付货物的时,另一方有权拒绝交付其余货款。但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的义务应当是相当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主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是一种权利保障,尤其是发现对方履行合同缺乏诚意时,可以拒绝履行。

但是,同时履行是有极大弊端的。事实的履行上总是有先有后,绝对的同时是难以实现的。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极不信任的情况下约定同时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因为履行时间问题严重扯皮。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最好约定相互义务的履行的时间顺序,以免为日后埋下纠纷的种子。

二、形式条件是什么?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5)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需要注意到相关的事项的,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要受到合同的约束,但是也是拥有相关的抗辩的权利的,比如说合同义务履行的顺序方面的抗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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