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是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来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二、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多久?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涉外合同中,合同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与本合同有实际联系地的我国法院和涉外国家的法院管辖,包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合同当事人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注:原、被告所在地是根据纠纷发生后,起诉时双方的身份确问定的,也就是有可能是在甲方所在地,也有可能是乙方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答,可以约定由一个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由数个法院管辖,只有约定的法院对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具有内管辖权。
但是,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不得约定由国外法院管辖。在专属管辖的约定中,依旧要适用与本合同有实际联系地原则。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综上所述,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比较长,因为进出口合同属于涉外民事纠纷,另外就是,像是中外合作勘探一些自然资源的,这类合同的管辖法院只能是我国法院。如果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地是国外,是参照国外法律制度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