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买卖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不动产买卖合同一般是从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至少在概念上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则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8条和第44条第1款中所称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理解为既具备成立要件、又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二、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实也不仅是不动产买卖合同,大多数合同生效的时间都是成立后即生效,不过在合同成立之后,能否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还要根据合同当中的这些条款进行分析,比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卖家隐瞒了关于不动产的真实信息,买家可以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