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二、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
三、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四、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1、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2、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五、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1、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2、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六、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
七、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1、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八、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九、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十、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
十一、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十二、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此阶段的程序设置: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