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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55 次  来源:网络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规则有哪些?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过错相抵(混合过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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