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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实践中,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表现为精神类病人,比如癫痫症、抑郁症等病人未发病期间行为表现与正常人无异,也能够独立进行房屋买卖民事活动。但相关症状发病时间难以界定,若交易结果明显不利于这一类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监护人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该类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若知悉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交易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需慎之又慎。否则将面临买卖合同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2、买卖双方串通损害卖方配偶利益
依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又依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证所载明的权属人,即为该房登记意义上的所有权人,有权独立对该房进行转让处分。离婚纠纷中,有的人为剥夺配偶的房屋分割权利,离婚前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以不合理低价或不支付对价形式偷偷转让到其亲属好友名下,这种情形下权利受侵害的配偶可以向法院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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