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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强制拆迁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作出指示决定后15天内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开展宣传和讲解工作,动员被拆迁人尽可能多地搬迁。
2. 只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动搬迁的高管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应当作为强制拆迁人到现场,公证机关应当为被拆迁房屋及其内物提供证据保全。强制拆迁进行时,应当有被执行人在场。当然,如果被拒绝,也不会影响执行机构的执行。
4、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存时,公证处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拒不到场的,由公证员记入笔录。公证员应当组织检查、统计、登记、分类等事项。并将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记录下来,移交给两名有充分资格的人,由公证员和被执行人签字确认。拒绝在拆迁人上签字的公证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5. 清点完库存后,将其运至指定地点,移交给被执行人。拆迁人不能立即交付被拆迁人的,应当将物品存放在适当的仓库,拆迁人应当发出通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拆迁人逾期未收到拆迁款的,应当办理押金。
6. 因强制执行而空出的房屋将被裁决机关接受。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断水、断电、供气、供热等胁迫、胁迫或非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