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可选择的公司经营模式,在现实操作中,为许多中小公司所热衷。但是,公司承包问题却是我国公司法中的空白,学术界对此类合同的效力也看法不一。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灵魂,而公司承包经营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具体运用。凡是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司本质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均属有效。
公司法对于公司承包经营模式的效力未予以明确,但公司承包经营模式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只要公司承包经营不改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动摇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两大基石,以承包经营合同为基础的公司承包经营模式是合法可行的,应当认定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运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加国有企业活力而采用的一项企业经营模式。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基本上告别了承包经营模式,而采用现代公司制度,并且现代公司制度的优越性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公司承包经营的模式仍旧大量存在着,而公司法对于公司承包经营模式的效力未作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现代公司组织形式可否承包经营,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如何,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无效说”,因为公司承包经营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第二种观点是“有效说”,认为公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且符合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公司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第三种观点是“区别对待说”,在遵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定原则的同时,只要不拒绝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中强制性法律规范,则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
公司承包经营的核心法律特征基本一致,即承包人对公司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仍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承包人能否取得承包收益取决于承包人的经营绩效与市场风险等不特定因素,而公司的收益为承包金,具有可预见性和可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