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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餐饮企业能否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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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各个地区都都取消了集体活动,这样导致一些行业收到了冲击,其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就是餐饮行业了,在疫情期间餐饮行业无法营业,餐饮企业想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所以会考虑申请减免房租或者是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此处需注意,该条款的适用必须满足“使合同不能实现”这一条件。

如《租赁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合同双方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因此餐饮企业依然可以考虑是否援用该条款。

注意:餐饮企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合同最终是否能解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注意:餐饮企业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等文件、新闻、短信、微信、现场照片或视频等,汇总因疫情造成的经营业绩锐减情况,同时对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管制通知备案存档。另外,要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函告知相关情况,且要保留通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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