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权主张承包的过错责任建筑合同无效,并没有实际履行建筑等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有权要求承担合同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信托利益或实际损失为基础。这时,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它是错误的,承包商可能考虑承包商有一个虚构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没有法律合同的条件,和承包商违反诚信原则等,并要求承包商承担损失的金额损失的感染机会。如果是错误的承包商,承包商可能考虑故意隐瞒借款人的资格,超越资质、不合格等提供证据和请求附加合同的承包商,以补偿其损失成本和延迟建设由于需要选择一个新的承包商。的损失。2.合同无效但已履行完毕质量费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从合同中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它应该得到折价补偿。“在建筑工程领域,人工、材料和机械成本已经物化到建筑项目中。合同无效后,从合同中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合同无效,但其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第十一条“建工司法解释II”可进一步完善的情况有几个相同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施工质量合格,方可以请求支付建设项目按照实际的合同。2.无效合同项下建设资金的逾期利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条“回答几个问题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判”第五条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完成合同约定的验收可以称为适用?施工合同无效时,方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索赔施工价格或确定的损失无效的合同,并要求支付承包建设的价格和施工的进度付款,浮动利率、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应考虑因素的支持。
遗憾的是,《建功司法解释2》没有相关规定。法官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3.不合格项目资金的支付取决于返修是否合格。《建设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支付工程款。主要关心的是修复后是否合格。此时,符合条件的承包人也可以在扣除承包人的修理费后,要求收回工程余款;对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当然,承包人和承包人应对因不合格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一方面,上述规定被认为是有实质内容和公平的;另一方面,他们也避免浪费建设项目的经济价值。4.赔偿的赔偿的断层继承的精神的《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条“建工司法解释2”规定的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和决心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因素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