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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下列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