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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性质产生之后可以要求违约金吗?

发布时间:  浏览: 805 次  来源:网络

一、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性质产生之后可以要求违约金吗?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性质产生之后是可以要求违约金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非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本约之交货或者付款义务。预约合同,通常约定所要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标的物及价金的计算标准,以作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二、预约合同违约三大责任有哪些?

1、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就构成根本违约。

2、由预约合同之本质决定,无论追究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均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3、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无论该预约合同是否约定了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预约合同就是属于双方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对于此合同只要一旦产生法律的效益,那么只要一方违约,必定就要承担违约金,所以,预约合同也是属于一种承诺,在约定好之后就要依法的履行,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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