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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的合同履行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1、特征履行地规则
这项规则是指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
2、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确定管辖,即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