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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清偿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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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是债的消灭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债务人履行债务,属于清偿;第三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为给付的行为,也属于清偿。此外,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或者实现担保物权而满足债权的,性质上也为受清偿。

合同因清偿而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和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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