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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当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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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当然终止而无须当事人约定或者由当事人行使解除权:1、承揽人死亡或者丧失完成工作能力的;2、定作人死亡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工作的;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承揽合同的当然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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