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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八项合同终止权

发布时间:  浏览: 279 次  来源:网络

  出租人八项合同终止权:1、承租人擅自转租;2、承租人擅自转让、转借他人;3、承租人擅自拆改结构、用途的;4、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5、公有出租屋无正当理由闲置半年以上;6、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7、承租人故意损坏租赁物;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出租人八项合同终止权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办法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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