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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有哪些限制

发布时间:  浏览: 283 次  来源:网络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限制有:1、定作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承揽人。2、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3、由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的,需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这些损失一般包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和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有哪些限制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人应当相应的支付部分报酬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无需交付,例如,为定作人粉刷墙壁的,则定作人应于工作完成之时支付报酬。定作人延期交付报酬的,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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