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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应遵循适当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诚实信用的原则。5、全面履行。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
具体原则
第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付货物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