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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原则有何例外情况

发布时间:  浏览: 539 次  来源:网络

  实际履行原则有何例外情况: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2、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3、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

实际履行原则有何例外情况

  合同约定不明时履行规则有哪些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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