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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履行合同将使当事人的利益发生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延伸,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发生。即作为合同环境及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2、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异常变动无法预料且无法克服。如果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已预见该变动将要发生,或当事人能予以克服的,则不能适用该原则。
4、该异常变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如果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或是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则应当由其承担风险或责任。
5、该异常变动应属于非市场风险。如果该异常变动其实是市场中的正常风险,则当事人不能主张情事变更。
6、情事变更将使维持原合同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