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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预见原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预见原则的具体应用: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约时,预见的内容为损害的类型,预见的标准以客观标准为原则、主观标准为例外。
合理预见规则的具体应用有哪些
(一)预见的主体
所谓预见的主体是指谁应合理预见。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应当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因此只有是违约方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二)合理预见的时间
合同缔结时具有合理性,因为任何合同的缔结都存在着一定风险,这样在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通过讨价还价,形成合同的对价关系,如果风险过大,则当事人可能通过达成有关限制条款来限制,如果要由当事人承担在订立时不应当预见的损失,则当事人就会考虑交易风险过大而不订立合同。
(三)预见的内容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内容,是预见包括损害的类型或种类及损害的程度,还是仅预见损害类型即可,而无需预见损害的程度。
(四)判断可预见性的标准
按照可预见性规则的要求,违约方只对他可预见范围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对超出他可预见范围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应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