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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自愿原则

发布时间:  浏览: 328 次  来源:网络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合同法之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表现在哪些方面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权利义务平等,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劳动或者工作成果一般等于其履行的义务,要求一方不得免费占有另一方财产,侵犯他人权益,禁止平衡和免费分配;

  3、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协商合同条款并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超越另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4、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5、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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