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原则有:1、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协作履行原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履行基本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的实质,是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
合同履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