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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了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履行合同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延伸,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情事变更原则构成要件
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所谓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应该是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事实或基础情形,因时间的推移,不以订立合同各方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所发生的,足以影响合同履行或足以造成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履行结果的客观实际,这种事实的非人为性变更会产生无法履行或履行上极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2、具有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性
即情势变更具有时间上的约束,并非发生在合同的任何时间内,而仅指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并直接针对或影响合同履行的期间,或者说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到合同构成的法律关系或所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之前且影响或破坏订立合同时所依状态的有效期间内。只有发生在这个期间内,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不能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