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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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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以及社会的一般利益。该原则的性质上为一般条款,鉴于立法者不可能就损害国家一般利益和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的行为作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的司法适用

  1、我国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新经济体制,它对我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影响是将导致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崛起,它的显着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诸如各种民间组织和结构、工商企业、家庭、个人私生活、社会运动等均属于市民社会范围。在市民社会中,个人自由的空间增大,多元价值取向的个人意志得到充分发挥,个人权利受到尊重。但个人利益不是绝对至上的,须以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为界限,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正是公序良俗原则诞生的客观条件,它平衡着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市民的社会完全价值。

  2、在文化传统上,我国一贯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德倡礼,古代法呈现出鲜明的伦理法特点,因而从文化上极易接受公序良俗这样法律化的道德标准。事实上,法律和道德本身就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很多法律用语,如“贪污”、“贿赂”、“侵权”、“不当得利”等等本身就反映了一种社会道德意识。因此,法律原则其实也就是基本的道德,它决定着法律规定适用的方向,决定着法律应当是什么,肯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完全符合“合情、合理、合法”这一传统法律意识的。

  3、在现实中,我国也不乏有运用基本原则进行司法活动的例子。重庆赠与二奶财产案,法院判决的依据就是公共利益原则,因为丈夫把财产赠与第三者,做法本身就与我国伦理道德相违背,违反了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归纳就是公共利益原则。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一般都规定了公共利益原则,但措词不同,如“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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