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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标准程序

发布时间:  浏览: 277 次  来源:网络

  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是要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跟承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形式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合同订立的标准程序

  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

  3、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

  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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